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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高某系A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A省乙县出售。当高某进入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乙县林业局以高某未办理运输证为由
案情:高某系A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A省乙县出售。当高某进入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乙县林业局以高某未办理运输证为由
admin
2017-04-04
31
问题
案情:高某系A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A省乙县出售。当高某进入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乙县林业局以高某未办理运输证为由,依据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及授权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该目录规定松香为林产品,应当办理运输证)的规定,将高某无证运输的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高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没收决定,法院予以受理。有关规定:《森林法》及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涉及运输证的规定如下:除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外,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运输证,否则由林业部门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罚。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规定“对规定林产品无运输证的,予以没收”。(卷四真题试卷第6)
问题:
(1)法院审理本案时应如何适用法律、法规?理由是什么?
(2)依《行政处罚法》,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应当符合什么要求?本案《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关于没收的规定是否符合该要求?参考答案及解析
选项
答案
(1)《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均未将木材以外的林产品的无证运输行为纳入行政处罚的范围,也未规定对无证运输其他林产品的行为给予没收处罚。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扩大了《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应受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没收行为的范围,不符合上位法。根据行政诉讼法律适用规则,法院应当适用《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2)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本案《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关于没收的规定超出了《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不符合有关要求。【主要参考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赔偿规定》
解析
本题涉及行政处罚、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等多方面内容,要求考生不仅要清楚知晓相关规定,而且能正确加以运用。1.该问题涉及行政诉讼的管辖,而且区分了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直接起诉的;二是经过复议的。要确定管辖,首先确定级别管辖,再确定地域管辖。在当事人直接起诉的情况下,被告是乙县林业局,在级别管辖上应属于基层法院管辖,而在地域管辖上又不属于特殊地域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7条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管辖法院应是乙县林业局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即乙县法院。在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情形下,根据前引《行政诉讼法》第17条的规定,管辖法院要视复议机关的决定而定。若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原机关即乙县林业局为被告,管辖法院应为乙县法院;若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为被告,管辖法院既可以是原机关所在地的法院,也可以是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不过,由于复议被申请人为乙县林业局,属于采用双重领导体制的行政机关,复议机关既可以是乙县政府,也可以是上一级林业主管机关。在复议机关为乙县政府且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时,被告应为乙县政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四)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故在乙县政府为被告时,在级别管辖上应南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更全面的回答应是,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改变原处罚决定的,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也有管辖权,但乙县政府为被告时应由乙县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当然,还有第三种可能,复议机关不作复议决定。在此情形下,原告可以选择起诉的行为,高某可以选择起诉原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选择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管辖法院也因此而不同。若诉原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为乙县林业局,管辖法院应为乙县法院;若诉复议机关不作为,被告为复议机关,管辖法院应为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但如前所述,若复议机关为乙县政府时,则为乙县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2.《行政赔偿规定》第28条规定,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根据此规定,法院应当对撤销没收决定请求与赔偿请求分别立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行政赔偿的请求进行单独审理或对二项请求合并审理。3.本题中,省林业厅根据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授权制定了《林产品目录》。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省林业厅不享有制定规章的权力和主体资格,因此《林产品目录》只能属于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诉讼法》第5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第5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显然,作为规范性文件的《林产品目录》,不属于法院应当依据或者参照适用的规范。但这并非意味着该规范性文件毫无意义,被告乙县林业局可以作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事实依据之一。4.本题中,高某是经过批准从事松香加工、收购、销售松香的,也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乙县林业局仅以其未办理运输证为由而认定其运输的松香为非法财物显然不成立。首先,高某是否需要办理运输证本身即值得讨论;其次,即使高某运输松香需要依法办理运输证,而高某未办理,只能说明高某的运输行为违法,而不能认定运输的财物违法。故不能将该批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5.该问题之下的两个问题有密切关联。(1)本题案例涉及的法律、法规,包括法律《森林法》、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和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其中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与《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在办理运输证的规定上有所不同。《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外,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运输证,否则由林业部门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罚。而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规定的是“对规定林产品无运输证的,予以没收”。比较二者规定的内容,可以看出区别的关键点是,《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要求办理运输证的对象仅限于“木材”,而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规定办理运输证的对象则为“林产品”。显然,“林产品”包括“木材”,但不限于“木材”。换言之,按照《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高某运输松香无需办理运输证,无运输证也不受行政处罚;而按照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规定,则需要办理运输证,无运输证则受行政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指出,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常见情形有:下位法缩小上位法规定的权利主体范围,或者违反上位法立法目的扩大上位法规定的权利主体范围;下位法限制或者剥夺上位法规定的权利,或者违反上位法立法目的扩大上位法规定的权利范围;下位法扩大行政主体或其职权范围;下位法延长上位法规定的履行法定职责期限;下位法以参照、准用等方式扩大或者限缩上位法规定的义务或者义务主体的范围、性质或者条件;下位法增设或者限缩违反上位法规定的适用条件;下位法改变上位法已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性质;下位法超出上位法规定的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种类和方式,以及增设或者限缩其适用条件;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文件设定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或者增设违反上位法的行政许可条件;其他相抵触的情形。因此,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扩大了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指出,经判断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应当依据上位法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故本案应当适用《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2)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在行政处罚方面的设定权包括创设权和具体规定权。前者指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地方性规定需要作出规定,可以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后者指在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规定的前提下,地方性法规的权限。《行政处罚法》第11条对这两项内容作出了规定,其中第1款是对前者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而第2款则是对后者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本部分考核的是第2款规定。如前所述,A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关于没收的规定超出了《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中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不符合《行政处罚法》有关地方性法规具体规定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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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试卷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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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试卷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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