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被告基本情况 原告:AA、BB,分别为投标人A公司和B公司在第三人D银行办公楼建设工程的投标活动支付了施工图纸预算费等相关运作费用。原告AA、BB均为投标人以外的与第三人D银行的办公楼建设工程招标活动有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 被告:D

admin2012-12-15  25

问题 1.原告被告基本情况
    原告:AA、BB,分别为投标人A公司和B公司在第三人D银行办公楼建设工程的投标活动支付了施工图纸预算费等相关运作费用。原告AA、BB均为投标人以外的与第三人D银行的办公楼建设工程招标活动有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
    被告:D银行的办公楼建设工程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县建设局(下称CC建设局)。
    2.案情介绍
    第三人D银行拟建一座办公楼,D银行作为其办公楼建设工程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于2004年10月19日在市建设工程交易网站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投标人A公司、B公司等5家建筑公司对本项目进行投标。原告AA、BB,分别为投标人A公司和B公司在第三人D银行的办公楼建设工程的投标活动支付了施工图纸预算费等相关运作费用。
    11月26日,第三人D银行的办公楼建设工程招标活动评标委员会宣布评标结果,确认中标人为C公司。两原告AA和BB公司以第三人D银行既未公开发布招标信息,亦未严格依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分办法评标,且第三人D银行的法定代表人有串标嫌疑为由,于12月6日以个人名义向D银行的办公楼建设工程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CC建设局进行投诉。建设局受理投诉后,进行了调查取证,认定第三人D银行已公开发布招标信息,并严格依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分办法评标,第三人D银行法定代表人未实施串标行为,但第三人D银行要求投标人提供押金以证明履约能力不妥。12月22日,建设局作出第三人D银行办公楼建设工程招标活动程序合法的调查结论,送达原告AA和BB并书面告知,如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12月27日,原告AA和BB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原告建设局作出的《D银行办公楼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投诉受理的调查结论》,并责令被告建设局宣布第三人D银行办公楼建设工程招标活动违法,中标无效。
    3.判决结果
    ××县人民法院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原告CC建设局于2004年12月22日作出的《D银行办公楼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投诉受理的调查结论》;
    (2)责令被告CC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就原告AA、BB对第三人D银行办公楼建设工程招标活动的投诉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CC建设局的处理决定是否系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选项

答案被告CC建设局对D银行办公楼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处理决定系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侵犯其公平竞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在《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列举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内,但《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招标投标法》授权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法时可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但对投诉人不服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监督处理决定的救济途径未作出具体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决定》(11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相对人就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除《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及该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按排除法列举的行政行为外,则均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处理决定显然在此之内。另外,从《行政诉讼法》立法宗旨之一监督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出发,遵循有权利就有救济的基本司法原则,也不宜将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处理决定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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