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证券法的三公原则。

admin2016-10-26  51

问题 论述证券法的三公原则。

选项

答案证券法的原则是指为了实现证券法的任务。要求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和监督管理者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活动准则。不同的学者会有不同的论述,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即“三公原则”)无疑是公认的最重要的原则。 公开原则亦称为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公开通常是对发行证券的企业而言的。政府机构发行的证券,收益低、风险低、安全度高,人们一般不用担心还本付息。要求政府机构公开财务信息是没有意义的。公开原则要求企业所公开的信息做到:(1)真实。公开的企业财务等内容必须准确、真实,不得有虚假不实记载。(2)全面。所有与证券价格有关的信息资料应尽可能详细地公开,不得故意隐瞒、遗漏。(3)及时。企业的有关信息应以最快的速度传达到接受者,不得故意拖延迟缓。(4)易得。信息资料应以广大投资者最易获得的形式加以公开。发行者应设法通过各种宣传媒体进行传播。(5)易解。信息内容的表述应通俗简明,易被大众理解。不得使用深奥、容易引起误解的字句。 公平原则是指证券商事关系主体在证券募集、发行、交易、服务活动中应公平合理,照顾各方的权利和利益。其具体含义包括:(1)证券商事关系主体参加证券市场活动的机会均等;(2)证券商事关系主体在商事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上对等;(3)证券商事关系主体在承担商事责任上要合理;(4)在仲裁、司法工作中,仲裁人员、司法人员应实事求是、秉公办案,合情合理地处理商事纠纷。公平原则要求证券商事关系主体做到:(1)平等。当事人无论其身份、经济实力等存在何种差异,在商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证券商事关系主体应相互尊重,平等协商。(2)自愿。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商事权利,按照自己的意愿参与商事活动。证券商事关系主体在商事活动中要真实表达自己的意志,切忌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当事人。(3)等价有偿。证券商事关系主体在从事商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者外,已得他人财产利益或得到他人的劳动服务必须向对方支付相应的价款或酬金。当事人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方的财产,损害他人利益。(4)诚实守信。证券商事关系主体在从事商事活动时,应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规避法律和合同。 公正原则是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人员应充分运用法律,采取有效措施,对证券市场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制止和查处,以确保投资者得到公正的对待。公正原则要求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人员做到:(1)反欺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不仅要求信息得到充分公开,而且要求这些公开的信息是真实的,严禁发行者或出售者制造或散布虚假的或使人迷误的信息,并严禁某些不正当的证券销售技术。(2)反操纵。法律禁止一切使用直接或间接方法操纵市场、扰乱市场的行为。如连续抬价买入或压价卖出同一种证券,联手买卖证券等。(3)反内幕交易。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对公司有控制权的股东,利用未公开的情报进行证券买卖以图获利或避免损失,或将秘密情报透露给他人,和他人据此进行证券买卖,就构成内幕交易。证券法应对“内幕人士”从事证券买卖施以严格的限制。我国《证券法》总则从第3条至第9条规定了证券市场活动须遵守的七项基本原则。这七项原则是:(1)“三公原则”;(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3)“三禁原则”,即“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的原则;(4)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5)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原则;(6)自律原则;(7)国家审计监督原则。理解证券法,首先必须从理解这些原则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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