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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甲公司从某银行贷款1200万元。以自有房产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经书面协议.乙公司以其价值200万元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甲公司的贷款设定抵押.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后甲公司届期无力清偿贷款,某银行欲行使抵押权。法院拟拍
案情:甲公司从某银行贷款1200万元。以自有房产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经书面协议.乙公司以其价值200万元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甲公司的贷款设定抵押.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后甲公司届期无力清偿贷款,某银行欲行使抵押权。法院拟拍
admin
2014-12-09
31
问题
案情:甲公司从某银行贷款1200万元。以自有房产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经书面协议.乙公司以其价值200万元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甲公司的贷款设定抵押.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后甲公司届期无力清偿贷款,某银行欲行使抵押权。法院拟拍卖甲公司的房产。甲公司为了留住房产,与丙公司达成备忘录,约定:“由丙公司参与竞买.价款由甲公司支付,房产产权归甲公司。”丙公司依法参加竞买。以1000万元竞买成功。甲公司将从子公司筹得的1000万元交给丙公司,丙公司将这1000万元交给了法院。法院依据竞拍结果制作民事裁定书,甲公司据此将房产过户给丙公司。
法院裁定书下达次日,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约:“甲公司把房产出卖给丁公司,丁公司向甲公司支付1400万元。合同签订后10日内,丁公司应先付给甲公司400万元,尾款待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之后支付。甲公司如果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之内不能将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则丁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700万元.甲公司和丙公司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在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的次日,丙公司与戊公司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丙公司以150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卖给戊公司,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丁公司见状,拒绝履行支付400万元首付款的义务,并请求甲公司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将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甲公司则要求丁公司按约定支付400万元房产购置首付款。坚于各方僵持不下,半年后,丙公司索性把房产过户给戊公司,并拒绝向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经查,在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签订合同后.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不大。
问题:
丁公司是否有权请求甲公司在自己未支付400万首付款的情况下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为什么?
选项
答案
无权。因为甲公司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甲公司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义务在后。丁公司享有不安抗辩权,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先给付义务,但是不能以不安抗辩权要求甲公司履行在后的义务。
解析
①《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是关于双务合同履行中顺序履行抗辩权(又叫先履行抗辩权,也叫后履行抗辩权)的规定。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不能阻却顺序履行抗辩权的行使。这是常考点。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旨在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兼具当事人债权实现之广义担保的作用。故在先履行方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前提下,只要符合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后履行方仍可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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