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10王某因涉嫌诈骗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4日,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某。4月10日,县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王某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二年执行。5月10日,县公安局根据县法院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对王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王某上诉,6月1日,市中级法院维持

admin2015-04-24  72

问题 2009年2月10王某因涉嫌诈骗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4日,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某。4月10日,县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王某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二年执行。5月10日,县公安局根据县法院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对王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王某上诉,6月1日,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王某申诉,12月10日,市中级法院再审认定王某行为不构成诈骗,撤销原判。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二第50题)

选项 A、因王某被判无罪,国家应当对王某在2009年2月10日至12月10日期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B、因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C、因王某被判无罪,国家应当对王某在2009年6月1日至12月10日期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D、因王某被判无罪,国家应当对王某在2009年2月10日至5月10日期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D

解析 《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国家赔偿法》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范围仅限于拘留、逮捕及已经执行刑罚的情形。取保候审是责令当事人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并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依法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本案中,王某再审认定为无罪,则对其在拘留与逮捕期间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遭受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对王某的赔偿期间。应从2009年2月10日王某被刑事拘留开始计算,至5月10日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对王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为止。一审中县法院判决王某3年有期徒刑缓期执行,说明刑罚尚未执行,故国家对此部分不需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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