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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案情:居住在甲市A区的王某驾车以60公里时速在甲市B区行驶,突遇居住在甲市C区的刘某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王某紧急刹车,刘某在车前倒地受伤。刘某被送往甲市B区医院治疗,疗效一般,留有一定后遗症。之后,双方就王某开车是否撞倒刘某,以及相关赔偿事宜发
(2012年)案情:居住在甲市A区的王某驾车以60公里时速在甲市B区行驶,突遇居住在甲市C区的刘某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王某紧急刹车,刘某在车前倒地受伤。刘某被送往甲市B区医院治疗,疗效一般,留有一定后遗症。之后,双方就王某开车是否撞倒刘某,以及相关赔偿事宜发
admin
2018-06-22
39
问题
(2012年)案情:居住在甲市A区的王某驾车以60公里时速在甲市B区行驶,突遇居住在甲市C区的刘某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王某紧急刹车,刘某在车前倒地受伤。刘某被送往甲市B区医院治疗,疗效一般,留有一定后遗症。之后,双方就王某开车是否撞倒刘某,以及相关赔偿事宜发生争执,无法达成协议。
刘某诉至法院,主张自己被王某开车撞伤,要求赔偿。刘某提交的证据包括:甲市B区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该认定书没有对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开车所致作出认定)、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等。王某提交了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车与刘某倒地后状态的视频资料。图像显示,刘某倒地位置与王某车距离1米左右。王某以该证据证明其车没有撞倒刘某。
一审中,双方争执焦点为: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所致:刘某所留后遗症是否因医疗措施不当所致。
法院审理后,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无法确定,但即使王某的车没有撞倒刘某,由于王某车型较大、车速较快、刹车突然、刹车声音刺耳等原因,足以使刘某受到惊吓而从自行车上摔倒受伤。因此,王某应当对刘某受伤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刘某因违反交通规则,对其受伤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王某对刘某的经济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关于刘某受伤后留下后遗症问题,一审法院没有作出说明。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各种证据,认定王某的车撞倒刘某,致其受伤。同时,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关于双方当事人就事故的经济责任分担符合法律原则和规定。故此,二审法院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
本案所列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属于法律规定中的哪种证据?属于理论上的哪类证据?
选项
答案
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分类:本案中,交通大队的事故认定书、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都属于书证,王某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就他的车与刘某倒地之后的状态的视频资料属于视听资料。根据理论上对证据的分类:上述证据都属于间接证据;甲市B区交通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王某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就他的车与刘某倒地之后的状态的视频资料属于原始证据,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属于传来证据;就证明王某的车撞到刘某并致刘受伤的事实而言,刘某提供的各类证据均为本证,王某提供的证据为反证。
解析
由《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可知,民事诉讼证据在种类上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八种。在诉讼理论上,证据可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本证和反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案等表示的内容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材料。书证的一个基本特征,是以其所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的有关事实的。视听资料,是指以声音、图像及其他视听信息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录像带、录音带等信息材料。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对案件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单个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待证事实,而得通过与其他证据联合在一起,方有可能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即所谓的第一手资料。传来证据,是指从原始证据中派生出来的证据,又称派生证据。如合同的复印件,文件的抄本等。本证,是指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有肯定性作用的证据。反证,是指对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予以否定的证据。
从法定证据的种类看,本案中,交警大队的事故认定书、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均是通过证据的内容,而不是其物理特性,来证明案件事实,因此,这些证据属于书证。需要注意的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鉴定意见,因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作为国家公权力机关的公安机关依职权主动作出的结论性意见,而鉴定意见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或由法院聘请的专业机构的专业人员对民事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经过分析、研究后所出具的结论性意见。另外,王某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他的车与刘某倒地之后的状态的视频资料属于视听资料这种证据。
从理论上对证据的分类来看,上述证据都属于间接证据。因为上述证据均不能单独证明王某将刘某撞伤的侵权法律事实。甲市B区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王某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他的车与刘某倒地之后的状态的视频资料是来源于案件事实本身的证据,属于原始证据。而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是来源于证据的第二手证据,属于传来证据。就证明王某的车撞到刘某并致刘某受伤的事实而言,刘某提供的各类证据均为本证,因为刘某对于该交通事故的发生均应承担证明责任。而王某对其主张的自己没有撞伤刘某的事实不承担证明责任,因此,王某提供的证据属于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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