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进出口公司A公司以CIF伦敦向英国客商B公司出售圣诞礼品一批,由于该商品的季节性较强,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4月底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卖方保证不迟于7月5日将货物运抵伦敦,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问:该合同是否

admin2016-06-22  29

问题 我国进出口公司A公司以CIF伦敦向英国客商B公司出售圣诞礼品一批,由于该商品的季节性较强,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4月底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卖方保证不迟于7月5日将货物运抵伦敦,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问:该合同是否属于CIF合同?为什么?

选项

答案本案中的合同性质不属于CIF合同。其原因如下。 (1)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即按此类合同成交时,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完成交货义务。对货物运输途中发生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交付后发生的事件所产生的费用,卖方概不承担责任。而本案的合同条款规定“卖方保证不得迟于7月5日将货物运抵伦敦,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该条款意指卖方必须在7月5日将货物实际运抵了伦敦,其已改变了“装运合同”的性质。 (2)CIF术语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术语,在象征性交货的情况下,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而本案合同条款规定“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该条款已改变了象征性交货下卖方凭单交货的特点。因而,本案的合同性质不属于CIF合同。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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