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公司设立之初的组织机构及人员安排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董事会全票通过决议,在其制订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不将A公司列入名单。董事会的做法是否正确?如果正确,请说明理由;如果错误,给股东造成损失的,A公司的权利如何救济?

admin2013-06-09  23

问题 M公司设立之初的组织机构及人员安排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董事会全票通过决议,在其制订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不将A公司列入名单。董事会的做法是否正确?如果正确,请说明理由;如果错误,给股东造成损失的,A公司的权利如何救济?

选项

答案董事会的做法于法无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该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的利润。在本案例中,公司章程对此没有特殊说明。因此,董事会的决议违反了法律规定。 董事会决议违反了法律规定,且损害了A公司的利益,A公司可以在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提出异议,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确认该决议无效之诉。

解析 《公司法》第167条第4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可见,董事会的关于利润分配的方案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
   另外,董事会只是制定利润分配的方案,最终的批准权在股东大会手中,因此,A公司可以在股东大会上提出异议。同时,根据同法第22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因此,A公司也可以直接提起确认无效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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