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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顺科技是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网络技术服务公司。2017年7月初,风顺科技拟与A公司签订一项技术服务合同,合同金额为5亿元。经过谈判,双方于7月15日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并签署合作意向书。 7月8日,市场出现关于风顺科技即将签署重大交易合同
风顺科技是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网络技术服务公司。2017年7月初,风顺科技拟与A公司签订一项技术服务合同,合同金额为5亿元。经过谈判,双方于7月15日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并签署合作意向书。 7月8日,市场出现关于风顺科技即将签署重大交易合同
admin
2017-06-14
19
问题
风顺科技是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网络技术服务公司。2017年7月初,风顺科技拟与A公司签订一项技术服务合同,合同金额为5亿元。经过谈判,双方于7月15日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并签署合作意向书。
7月8日,市场出现关于风顺科技即将签署重大交易合同的传闻。7月9日,风顺科技股票开盘即涨停,之后又一个交易日涨停。7月1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就股价异动向风顺科技提出问询,要求其发布澄清公告。7月10日晚间,风顺科技发布公告称,公司无应披露之信息。7月16日,风顺科技发布临时公告,披露公司已与A公司签订重大技术服务合同合作意向书。
2017年8月1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对风顺科技涉嫌虚假陈述的行为立案调查,并查明如下事实:
(1)孙某系风顺科技董事长王某妻子的弟弟,2017年7月8日市场开始出现传闻后,孙某于当日向王某之妻了解情况,王妻向孙某确认风顺科技正与A公司商谈合作事宜,且签约可能性较大,孙某遂于7月9日买人风顺科技股票,并于7月17日卖出,获利300万元。
(2)李某系风顺科技董事长王某的大学同学,2017年7月8日,李某在亏本卖出其证券账户中的全部股票后,买人风顺科技股票10万股,并于7月17日卖出,获利100万元。中国证监会调查发现,李某此前从未买卖过风顺科技的股票,李某与王某曾于7月7日晚间通话,李某对此次交易未能提供合理解释。
2017年9月10日,中国证监会宣布:经调查,风顺科技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决定对风顺科技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万元;认定董事长王某为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款10万元;认定董事苟某、蔡某等人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款10万元。苟某辩称,自己任职时间短、不了解情况,不应受到处罚;蔡某则辩称,自己能力不足、无相关职业背景,不应受到处罚。中国证监会未采纳苟某和蔡某的抗辩理由。
投资者张某于2015年4月高价买人风顺科技股票10万股,并一直持有,市场出现传闻后,张某担心有人以虚假信息操纵股价,遂于2017年7月12日卖出所持有的全部风顺科技股票,亏损20万元。张某主张,其亏损系风顺科技虚假陈述所致。
投资者刘某于2017年7月12日买入风顺科技股票2万股,并于2017年8月1 2日全部卖出,亏损10万元。刘某主张,其亏损系风顺科技虚假陈述所致。2017年9月11日,刘某以风顺科技和王某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投资者钱某自2017年4月1日起开始买入风顺科技股票,持股比例为3%。钱某认为,董事长王某对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负主要责任,同时造成信息泄露,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损害了公司利益。2017年9月11日,钱某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罢免王某的董事职务,遭到董事会的拒绝。201 7年9月13日,钱某提议召开J临时董事会会议罢免王某的董事长职务,遭到董事会的拒绝。2017年9月15日,钱某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起诉王某,遭到监事会的拒绝。2017年9月17日,钱某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王某赔偿公司的损失。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风顺科技董事苟某主张其本人不应受到行政处罚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苟某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任职时间短、不了解情况”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的情形认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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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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