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人合伙经营建材,共担风险,按投资比例年年分红,但并未成立企业或申领任何执照。戊因购买建材而欠下四人货款1万元,还因为家中儿子结婚私下向甲借款3000元。结果戊经营亏损,无力还债,被告上法庭。已知甲在四人的合伙中占有50%的份额。关于此案的当

admin2014-04-28  39

问题 甲、乙、丙、丁四人合伙经营建材,共担风险,按投资比例年年分红,但并未成立企业或申领任何执照。戊因购买建材而欠下四人货款1万元,还因为家中儿子结婚私下向甲借款3000元。结果戊经营亏损,无力还债,被告上法庭。已知甲在四人的合伙中占有50%的份额。关于此案的当事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甲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状告戊,向戊提出还款8000元的诉讼请求
B、四人合伙应作为共同诉讼人状告戊,并推选甲作为代表参加诉讼
C、1万元和3000元的借款不应同案审理
D、持有推选书的合伙代表人甲自己有权决定放弃1万元的诉讼请求,因为这样他的3000元借款就更有希望得到偿还

答案2,4,8

解析 《民诉意见》第47条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在本案中,1万元和3000元的借款明显是两个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根本不应共同处理,甲自然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向戊索要8000元的欠款,否则就违背了民法关于合伙的基本原则。甲可以被推选为诉讼的代表人,并且一旦有推选书,就等于获得了其他合伙人的授权,可以处分实体权利,这和一般的代表人诉讼是不一样的,其他合伙人应该服从代表人的安排,因此BD都是正确的,至于甲的私心是否合理合法就是另外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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