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有临街住房两间,温州人谭某准备租借其中1间开一家“欢欢发廊”,张某表示拿出1间住房开发廊可以,但他不要租金,而要从发廊盈利中分一部分。谭某苦于租不到更好的房屋作门面,于是同意了张某的要求。两人签订了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张某腾出1间房并负责修理、安装

admin2015-06-29  39

问题 张某有临街住房两间,温州人谭某准备租借其中1间开一家“欢欢发廊”,张某表示拿出1间住房开发廊可以,但他不要租金,而要从发廊盈利中分一部分。谭某苦于租不到更好的房屋作门面,于是同意了张某的要求。两人签订了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张某腾出1间房并负责修理、安装,以适合开店之用并交谭某使用3年,从营业起,张、谭二人按三七比例分配盈利,张某不干预谭某的经营,也不参与经营。前2年,双方依合同分利,张某每年收入5000元左右。一天,谭某在营业时使用电器不当,引起电线走火,酿成火灾,发廊损失5000元,邻居家庭财产损失达1万元。邻居要求谭某赔偿损失,而谭某主张由张、谭两人来共同承担所有损失。双方发生纠纷,邻居诉至法院。
问:
张某是否是该发廊的合伙人?

选项

答案张某是该发廊的合伙人。《民通意见》第46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张某虽未参加合伙的经营,但提供了门面并约定参与了合伙盈余的分配,应当视为合伙人。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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