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南京国民政府民法典的内容特点。

admin2015-12-30  40

问题 试述南京国民政府民法典的内容特点。

选项

答案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初,在处理民事案件上,沿用北洋政府的民事法规、判例,也沿用民间习惯,并无统一适用的民法典。1929年,国民政府立法院成立后,开始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并一改清末修律以来我国皆采用的民法典和商法典分别编纂的立法体系,而改为民商合一的立法体系。南京国民政府于1929—1930年分别编撰和陆续颁布实施了民法典的五编:总则、债、物权、亲属和继承。这部民法典在继承清末政府和北洋政府的民律草案的基础上,吸收大陆法系民法典(其中主要是日本和德国的民法典)的民事立法原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布的民法典。它的内容特点主要是: 第一,肯定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习惯及法理可作为审理民事案件的依据。法典“总则”第一条即规定“民事法律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审判官不得借口于法律无明文,将法律关系之争论拒绝不为判断。但民事所适用之习惯,以不违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为限。 第二,采取“国家本位主义”原则,强调对私人利益的保护是有条件的。即只有在不违背国家利益的情况下,法律才保护私人利益。该法典在一般地承认“私法自治”的同时,对个人权利的行使、契约的订立及其他民事法律行为作了严格的限制,如规定所有人须于“法律限制之范围内”行使其所有权,“有悖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民事行为无效。 第三,对旧民律草案作了较多修改。南京国民政府的民法虽以清末和北洋政府的民律草案为基础,但基于形势的变化,作了大量修正,并有明显发展。如参照苏联民法的体系增设“法例”一章;仿照德国民法,不再区别“使用租赁”与“用益租赁”;效法日本民法,详细规定关于遗失物之拾得问题;采瑞士民法制度,明确留置权有物权的效力。在结婚问题上,采仪式婚制而不采登记婚制,取消了嫡子与庶子的区别,不再认为妻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容许限定继承,等等。 第四,注重维护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和封建地主的土地经营权。这部民法典肯定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的权利,规定“所有人,于法令限制之范围内,得自由使用、收益、处分其所有物,并排除他人之干涉”。法典对所有权的取得和保护有详细的规定。关于土地的所有权及经营权,它一方面规定土地所有权“及于土地之上下”,“土地所有人得禁止他人侵入其地内”。另一方面,以三章篇幅对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作了详尽的规定。这些规定,尤其是“物权”篇的规定,突出地反映了以法律手段维护地主买办官僚资产阶级私有财产权和剥削利益的精神。 第五,婚姻家庭制度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首先,肯定了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封建习惯。它在结婚的实质要件部分,除婚龄外,特别规定:“未成年人结婚,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同时,它并无禁止买卖婚姻的条款,而又肯定“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的原则。据此,其司法院的解释为:习惯上之买卖婚姻,如经双方合意,得认为有效。其次,维护夫妻间的不平等关系。表现在姓名权上,规定“妻以起本姓冠以夫姓”。在住所权上,规定“妻以夫之住所为住所”。在财产权上,以联合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即夫妻的财产联合起来由夫管理,夫对妻之原有财产有使用、收益权及孳息的所有权,妻仅保留原有财产的返还请求权。在父母子女关系上,规定“子女从父姓”,“父母对于权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时,由父行使之”。再次,维护封建家长制度。规定“家置家长”;家长不能推定时,“以家中最尊辈者为之”;“家务由家长管理”。另外,它肯定“亲属会议”制度,而这种属于封建残余的制度,在其他资产阶级民法中,除少数国家外,均已废除。 总之,这部民法典的产生,改变了我国过去没有单独民法典、民事法律规范依附于刑法典中的局面,它使民与刑彻底分开,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可排除运用刑事处罚手段,单独用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公民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部民法典使得我国自清末以来所建立的部门法体系进一步完备化,应当肯定这是法律制度走向文明和进步的表现。但是,从本质上说,它是代表占统治地位的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利益的,其法律规范是旧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核心是维护私有制的经济制度,并维护建立在此基础上的剥削制度和以夫权为中心的婚姻家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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