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2011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另外,该企业分别在A、B两国设有分支机构(我国与A、B两围已经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A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A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在B国的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

admin2014-11-12  19

问题 某企业2011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另外,该企业分别在A、B两国设有分支机构(我国与A、B两围已经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A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A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在B国的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B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假设该企业在A、B两国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按A、B两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一致,两个分支机构在A、B两国分别缴纳了10万元和9万元的企业所得税。要求:计算该企业汇总时在我国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选项

答案(1)该企业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境内、境外所得的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100+50+30)×25%=45(万元) (2)A、B两国的扣除限额 A国扣除限额=45×[50÷(100+50+30)]=12.5(万元) B国扣除限额=45×[30÷(100+50+30)]=7.5(万元) 在A国缴纳的所得税为10万元,低于扣除限额12.5万元,可全额扣除。 在B国缴纳的所得税为9万元,高于扣除限额7.5万元,其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1.5万元当年不能扣除。 (3)该企业汇总时在我国应缴纳的所得税=45—10—7.5=27.5(万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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