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简称“A公司”)。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事项未做规定。2017年6月8日,甲与戊订立合同,约定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甲于同日分别向乙、丙、丁发短信,告知拟转让股权给戊以及转

admin2020-04-14  49

问题 2016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简称“A公司”)。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事项未做规定。2017年6月8日,甲与戊订立合同,约定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甲于同日分别向乙、丙、丁发短信,告知拟转让股权给戊以及转让价格等,并说明若乙、丙、丁欲购买该股权,需在15日内回复。乙、丙分别于同年6月26日和27日回复,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购买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甲认为乙、丙回复已超出期限,拒绝其行使优先购买权。丁于同年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至7月15日未就此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任何答复。甲遂与戊签订了转让协议。乙、丙表示反对,均要求甲将股权转让给自己。甲见状决定不再转让股权,乙认为甲出尔反尔,诉至法院要求甲将股权转让给自己。戊则拿出自己为购买该股权借款的证据,要求甲赔偿借款利息等损失。公司股东会于2017年2月就2016年度利润分配作出决议,决定将公司在该年度获得的可分配利润68万元全部用于分红,并在4月底之前实施完毕。至7月底丁尚未收到上述分红利润,在没有告知公司任何机构和人员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施分红决议。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甲拒绝乙、丙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甲拒绝乙、丙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理由不成立。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按通知确定的期间,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30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为30日。本案中公司章程未规定,而甲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30日,因而按30日处理,乙、丙回复的时间均未超过30日。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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