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共同出资购买别墅一套,后出租给某公司使用。在租赁期间,乙因缺钱花,欲出让自己的共有份额,承租的公司表示愿意购买,则此房属于乙的份额(  )。

admin2009-11-25  36

问题 甲与乙共同出资购买别墅一套,后出租给某公司使用。在租赁期间,乙因缺钱花,欲出让自己的共有份额,承租的公司表示愿意购买,则此房属于乙的份额(  )。

选项 A、如甲也表示愿意要,当然就卖给甲
B、如甲报价与承租的公司相同,应卖给甲
C、由乙决定卖给谁
D、承租公司报价在先,应卖给该公司

答案B

解析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当这两个优先权冲突时,基于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合伙人甲应该优先于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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