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对下列哪些情形,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进行调解?

admin2020-11-19  45

问题 (2008年)对下列哪些情形,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进行调解?

选项 A、市政府征用某村土地,该村居民认为补偿数额过低申请复议
B、某企业对税务机关所确定的税率及税额不服申请复议
C、公安机关以张某非法种植罂粟为由对其处以拘留10日并处1000元罚款,张某申请复议
D、沈某对建设部门违法拆除其房屋的赔偿决定不服申请复议

答案A,C,D

解析 A选项当选。《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因市政府征收土地,村民认为补偿数额过低根据本条规定可以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进行调解。   
B选项不当选。《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对于不同企业的税率和税额做了细致的规定,税务机关没有相应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在复议过程中不能进行调解。   
C选项当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1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可见对于非法种植罂粟的行为公安机关依法具有自由裁量权。同时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结合来看,对于公安机关的处罚在复议过程中可以进行调解。   
D选项当选。《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可见对于因行政赔偿提起的行政复议案件,复议机关可以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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