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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提出的损害赔偿之诉中,应当以谁为被告? 如果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法国公司得知一名审判人员曾经是艺云公司的员工,于是以该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判为由,提出该案不应由该法院审理,则该异议是否成立?法国公司是否还有其他救济性权利?
赵某提出的损害赔偿之诉中,应当以谁为被告? 如果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法国公司得知一名审判人员曾经是艺云公司的员工,于是以该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判为由,提出该案不应由该法院审理,则该异议是否成立?法国公司是否还有其他救济性权利?
admin
2013-06-09
37
问题
赵某提出的损害赔偿之诉中,应当以谁为被告?
如果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法国公司得知一名审判人员曾经是艺云公司的员工,于是以该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判为由,提出该案不应由该法院审理,则该异议是否成立?法国公司是否还有其他救济性权利?
选项
答案
该异议不能成立。首先因为管辖权异议只能是针对本法院无管辖权而言,审判员与一方当事人的关系并不属于管辖权异议的原因,另外即使要提出管辖权异议也应当在答辩之前提出,而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不能再提出。本案中的法国公司可以向法院提出要求该审判员回避的申请。
解析
本题考查管辖权异议和回避的问题。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依法提出该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主张和意见。可知,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只能是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本案中的法国公司不能以审判员与原告有特殊关系而提出管辖权异议。另外,《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可知,即使要提出管辖权异议也要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而不能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提出。本案中法国公司提出的异议并不成立,但这并不代表其无任何其他救济性权利。《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本案中的审判员为曾是原告公司的员工,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符合该条法律中规定的第(三)项条件。同时《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申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可知,回避申请可以在辩论终结前的任何一个阶段提出,即使在审判过程中法国公司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却可以申请该审判人员回避,经法院审查符合条件的,法院应当决定该审判人员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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