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志中学与美丽服装厂签订了一份服装加工合同。合同规定:由服装厂为宏志中学加工校服500套,平均每套支付加工费30元,共计15000元;宏志中学负责提供布料、服装型号和规格;宏志中学在接到服装厂取货通知后2天内付款,服装厂接到货款后3天内将校服送达宏志中学。

admin2013-02-27  38

问题 宏志中学与美丽服装厂签订了一份服装加工合同。合同规定:由服装厂为宏志中学加工校服500套,平均每套支付加工费30元,共计15000元;宏志中学负责提供布料、服装型号和规格;宏志中学在接到服装厂取货通知后2天内付款,服装厂接到货款后3天内将校服送达宏志中学。服装厂在规定的时间里完成了服装加工任务并收到货款,依约在第3天将校服送达宏志中学,可由于该校领导班子正处于调整之中,无人负责接收该批校服。连续一周仍无人出面接受校服。因此服装厂只好将该校服提存。在提存之后,服装厂认为既然宏志中学领导班子未定,待领导班子确定后再通知宏志中学来领校服。15天后服装厂才通知宏志中学领取提存物,宏志中学在领取提存物时被要求交付15天的保管费用,宏志中学拒交,认为服装厂未能及时通知学校去取校服,导致校服提存15天,应由服装厂支付提存费用。试分析:
(1)宏志中学拒绝支付提存费用的理由有法律依据吗?
(2)服装厂的行为中有无不当之处?
(3)此案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1)宏志中学拒绝支付提存费用的理由有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第102条的规定:“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本案中,债务人提存的原因是债权人的领导班子处于调整之中,暂无人负责工作造成校服无法送达,属于债权人迟延受领而非债权人下落不明。因此,服装厂在提存标的物后应及时通知宏志中学。15天后才通知属于不及时通知,故宏志中学不应为此承担责任。 (2)服装厂未能及时通知宏志中学提取提存物,应为自己的迟延通知负责。至于服装厂没有及时通知的理由属于服装厂主观认为,而不是客观上无法通知,不能成为其没有及时通知的法律上的理由。服装厂的行为中有迟延通知之过。(3)宏志中学应当先行支付该校服保管费,然后向美丽服装厂追索该保管费。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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