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

admin2014-05-11  34

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请运用民法原理分析:
    (1)如何理解本条第1款中规定的“善意”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2)请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分析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和善意取得与无权处分的关系。

选项

答案(1)所谓善意,即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他人为所有人。确定当事人是否出于善意应当考虑交易人从事交易的客观情况,如根据受让人受让财产的性质、有偿或无偿、价榷的高低、让与人的状况以及受让人的经验等加以综合判断。所谓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是指受让人通过有效交换支付了合理的价款。 (2)1)本条第2款规定了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即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即可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动产或不动产,只能要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2)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密切相关,出让人为无处分权人是受让人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财产所有权的前提。同时,如果受让人取得财产时为善意,则可以依此否定原有权处分人的追索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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