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某年7月,成都天南公司与广州海北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由仲裁机构仲裁。”9月,双方发生争议,天南公司向其所在地的成都市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但海北公司拒绝答辩。同年

admin2009-04-20  29

问题 案情:某年7月,成都天南公司与广州海北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由仲裁机构仲裁。”9月,双方发生争议,天南公司向其所在地的成都市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但海北公司拒绝答辩。同年11月,双方经过协商,重新签订了一份仲裁协议,并商定将此合同争议提交海北公司所在地的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事后天南公司担心广州仲裁委员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偏袒海北公司,故未申请仲裁,而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起诉时说明此前两次约定仲裁的情况,法院受理此案,并向海北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海北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海北公司败诉,被告不服,理由是双方事先有仲裁协议,法院判决无效。
问题:
原告天南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正确与否?为什么?

选项

答案起诉不正确。因为双方的仲裁协议有效,就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仲裁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重新签订的仲裁协议是有效的,因此天南公司的起诉是不正确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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