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某企业(甲方)是专门生产精密机床的重点大型(国务院确定)国有独资企业,与 北京某国有独资公司(乙方)于2011年3月5日签订了一份精密机床的购销合同。合同约 定,由甲方供应乙方精密机床一台,总价款980万元。合同订明2012年4月1日至20 日为交

admin2015-05-13  23

问题 石家庄市某企业(甲方)是专门生产精密机床的重点大型(国务院确定)国有独资企业,与 北京某国有独资公司(乙方)于2011年3月5日签订了一份精密机床的购销合同。合同约 定,由甲方供应乙方精密机床一台,总价款980万元。合同订明2012年4月1日至20 日为交货日期。经甲方要求,乙方以价值400万:元的房屋作抵押,但签订合同后未办理 抵押登记。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重新任免甲方的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原任总 经理为了结其在任职期内的合同事项,在未与乙方事先协商的情况下,于2012年3月 20日向乙方发货。乙方于2012年3月29日收到精密机床后,以甲方提前交货为由拒绝 向其付款,从而引起争议。后经双方协商,乙方同意接受机床,付款期到后,因乙方自 主决定与A外资企业合并,拒绝支付货款。 甲企业2012年全年实现盈利1500万元,企业管理当局2013年上半年集体讨论决定将其 一部分提取各项基金,剩余利润用于购建福利设施和支付职工福利费用。2013年8月,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将甲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为了保证顺利实施改 制,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并决定了职工安置方案和细节步骤,次日即开始实施改制的各 项程序。 甲企业改制为甲国有独资公司后,依然从事精密机床的生产业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 事会成员全部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人员担任,并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 定董事会成员张某为董事长,某日,张某自行决定在另外一家从事零售业的公司担任副 经理,由于未涉及同业竞争,而且张某年轻且精力充沛,不会影响本公司正常的业务开 展,公司董事会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要求:根据本例提供的事实,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甲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并决定了职工安置方案的做法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甲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并决定了职工安置方案的做法不合法。根据规定,国有企业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本题中,甲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仅仅经过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而且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是不合法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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