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一桩破产案件后,具体做了以下工作: (1) 在债权申报期满第18天,主持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债权人会议上由有表决权的出席会议的债权人2/3表决通过,选举最大债权人C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债权人会议主席。 (2) 在债权人会议主席的召集

admin2009-02-15  38

问题 人民法院受理一桩破产案件后,具体做了以下工作:
   (1) 在债权申报期满第18天,主持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债权人会议上由有表决权的出席会议的债权人2/3表决通过,选举最大债权人C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债权人会议主席。
   (2) 在债权人会议主席的召集下,召开了以后的几次债权人会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决定确定债权人C公司对破产企业库存材料6万元的抵押权。
   (3) 破产宣告后第7天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在清算组进行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过程中,破产企业擅自将企业价值12万元的固定资产转移到其他公司。
   (4) 清算组在处理D公司尚未履行完的合同时,决定解除该合同,由此给D公司造成6万元的经济损失,清算组责令破产企业对该经济损失予以优先拨付。破产企业从E公司经营租赁租入的一台机器及替他人保管的价值5万元的零件被列入破产财产,准备以实物分配方式按债权比例分配给各债权人。
   (5) 破产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期间曾向职工筹借资金15万元,至企业被宣告破产日止仍未偿还,被清算组列为破产债权;破产企业保证人F公司曾在破产前代破产企业清偿 20万元债务,F公司在得知被保证人破产后,及时将此20万元申报为破产债权;破产企业被宣告破产前,因拖欠税款、偷、漏税等原因被依法罚款5000元,被清算组列为破产债权。
   (6) 破产企业在优先拨付了破产费用后,先支付欠国家的各种税款,剩余财产依法清偿欠职工工资及劳保费、破产债权。
   要求:
   (1) 指出(1) ~(3) 中不合法之处,并说明原因。
   (2) 指出清算组对未履行完的合同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3) 指出破产财产和破产债权的界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4) 指出破产财产分配顺序是否正确?

选项

答案(1) 题中(1) ~(3) 中不合法之处有: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在债权申报期满后15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主席应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作出不通过和解协议的决定,不仅要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还要求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破产企业不得非法处理破产企业财产,破产企业财产处理、分配权归清算组所有。 (2) 对破产企业履行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但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作为破产债权,依破产程序与其他破产债权人按相同比例受偿,而不能优先拨付。 (3) 从E公司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机器及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不屈于破产财产,仍属于他人财产,E公司和零件所有人可通过清算组行使取回权取回财产。 破产企业向职工筹集资金视为企业欠职工工资处理;破产宣告前对债务人的罚款,不得作为破产债权追缴,以免将处罚转到全体债权人身上。 (4) 破产财产分配顺序不正确,正确顺序是: ①优先拨付破产费用; ②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③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④破产债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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