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甲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逾4年,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对此,合伙人乙、丙提出如下主张,其中哪些符合法律规定?

admin2013-05-03  27

问题 某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甲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逾4年,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对此,合伙人乙、丙提出如下主张,其中哪些符合法律规定?

选项 A、甲在下落不明期间,不享受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
B、甲于宣告死亡之日起视为退伙
C、甲的出资额应退还给甲的继承人,但应扣除合伙企业债务中应由甲承担的份额
D、对于甲宣告死亡前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中应由乙、丙承担的部分,甲的继承人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答案B,C,D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法第48条第3款规定: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因此,B项正确。该法第53条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本题C、D项正确。由于甲的退伙之日是被宣告死亡之日,因此下落不明期间仍为合伙人,应参与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而其也应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故本题A项不正确。因此,本题答案为B、C、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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