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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4日,甲在外出看电影时不慎将新买的手机丢失,价值5000元。甲于2月15日在微博上发布寻物启事,称若有人捡到手机并归还,自愿支付酬金2000元。手机被乙捡到,但乙未看到甲发布的微博,乙将手机卖到了旧货商店。3月15日,丙在二手商店以市场价购买了该手机
2月14日,甲在外出看电影时不慎将新买的手机丢失,价值5000元。甲于2月15日在微博上发布寻物启事,称若有人捡到手机并归还,自愿支付酬金2000元。手机被乙捡到,但乙未看到甲发布的微博,乙将手机卖到了旧货商店。3月15日,丙在二手商店以市场价购买了该手机
admin
2021-11-18
64
问题
2月14日,甲在外出看电影时不慎将新买的手机丢失,价值5000元。甲于2月15日在微博上发布寻物启事,称若有人捡到手机并归还,自愿支付酬金2000元。手机被乙捡到,但乙未看到甲发布的微博,乙将手机卖到了旧货商店。3月15日,丙在二手商店以市场价购买了该手机。3月30日,丙又将手机丢失,被丁捡到。丁看到甲发布的微博信息后,与甲联系。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如果甲知道手机被丙买走,是否有权要求丙返还手机?如果有,是否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为什么?
选项
答案
甲可以要求丙返还手机,因为甲是所有权人。但是甲需要向丙支付丙购买手机时的费用。《民法典》第312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清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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