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某食品公司与加拿大一商人接洽,准备与之建立一个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签订了合营企业合同。合同规定:(1)合营企业的名称,注册国家;(2)合营企业投资总额为12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450万美元,其十外方以技术和设备方式出资,作价200万美元;(3)合同

admin2009-02-13  37

问题 天津某食品公司与加拿大一商人接洽,准备与之建立一个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签订了合营企业合同。合同规定:(1)合营企业的名称,注册国家;(2)合营企业投资总额为12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450万美元,其十外方以技术和设备方式出资,作价200万美元;(3)合同规定双方若在解释或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时发生争议,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则可仲裁。并签订了仲裁协议。仲裁协议中有如下内容:仲裁地点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接受《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仲裁规则》,其争议解决所适用的实体法是中国法律或在加拿大商事仲裁会进行仲裁,适用加拿大法律。合同签订后,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合同有不妥之处,要求修改。双方修改合同后,公司注册成立。后公司与某市食品厂签订合同,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决定采取仲裁方式解决。后双方决定诉诸法院,法院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加以审理判决,合资企业认为法院适用法律不对,应依涉外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来处理,据此而提起上诉,被法院驳回。
   问题:
   (1)双方签订的合营企业合同有何不妥之处?
   (2)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选项

答案分析如下。 (1)双方签订的合营企业合同有两处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1)合营企业投资总额与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以及外商技术、设备出资作价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根据1987年3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合资各方按注册资本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如该规定中第三条第三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并且外商用技术出资,作价不得超过20%。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该合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为1200万美元,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0万美元,所以应追加注册资本50万美元。而且外商的技术、设备作价为200万美元,其中技术的出资作价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20%,即不得超过500万美元的20%,100万美元。 2)仲裁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中外投资双方所发生的争议无论在哪一国家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其争议解决所适用的实体法律必须是中国法律,这是我国法律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争议的解决所适用法律的特别规定。我国的《合同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均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2)法院的做法是正确的。从法律地位上来讲,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足中国的法人,因此在解决其与国内经济组织或个人之间的合同或者侵权争议时,无论通过仲裁还是诉讼的方式进行,其适用的实体法律都应当是《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其他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的组织或个人之间争议的解决。因此,该合营企业要求适用涉外合同法解决其与某市食品厂之间的争议的请求,理应被驳回。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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