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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固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0日受理甲诉家住广州的乙合同纠纷一案,由审判员丙独任审理,丙为了能够调解结案,利于执行,先后3次传唤乙到庭进行调解,双方争议很大,均未达成调解协议,后乙考虑往返费用太大,只好同意原告提出的调解方案,并于2012年8月20日
河北固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0日受理甲诉家住广州的乙合同纠纷一案,由审判员丙独任审理,丙为了能够调解结案,利于执行,先后3次传唤乙到庭进行调解,双方争议很大,均未达成调解协议,后乙考虑往返费用太大,只好同意原告提出的调解方案,并于2012年8月20日
admin
2016-05-05
41
问题
河北固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0日受理甲诉家住广州的乙合同纠纷一案,由审判员丙独任审理,丙为了能够调解结案,利于执行,先后3次传唤乙到庭进行调解,双方争议很大,均未达成调解协议,后乙考虑往返费用太大,只好同意原告提出的调解方案,并于2012年8月20日以调解结案。
指出下列分析中正确的说法。( )
选项
A、债务纠纷必须经过法院调解才能判决
B、甲乙之间的纠纷不应由河北固区法院审理,因为乙的住所地在广州
C、乙考虑到因诉讼在两地来回折腾,开销太大,很不情愿地同意了调解方案,法院的这种做法违背了自愿、合法调解原则
D、调解结案相对判决结案而言,要容易执行一些
答案
D
解析
A错,因调解并非诉讼的必经程序。
B错,因《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如果甲与乙所签合同的履行地在固县,固县法院是可以审理本案的。
C错,自愿原则,是指法院调解活动的进行和调解协议的达成,必须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并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自愿原则包含程序上的自愿和实体上的自愿两个方面的含义。合法原则,是指进行调解活动时,在程序上和实体上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题中,审判员丙并未强迫或变相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也并未将自己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强加给当事人,只是乙为自己考虑,同意原告提出的调解方案,从而达成调解协议,并未违反合法、自愿原则。
D对,因法院调解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有利于纠纷的迅速解决,提高办案效率;有利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实现。由于调解的结果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愿,相对于强制性的判决结果更易于为双方当事人所接受,在履行调解协议时相对而言比较顺利;有利于促进双方当事人的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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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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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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