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为武警部队上尉,驻防于甲地,其所属团部位于乙地,原籍为丙地,其妻为丁地人民医院医生。现其妻以感情不和为由请求离婚。案件应由哪一个法院管辖?

admin2009-04-14  44

问题 孙某为武警部队上尉,驻防于甲地,其所属团部位于乙地,原籍为丙地,其妻为丁地人民医院医生。现其妻以感情不和为由请求离婚。案件应由哪一个法院管辖?

选项 A、甲地
B、乙地
C、丙地
D、丁地

答案8

解析 《民诉意见》第11条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题孙某是非文职军人,其妻子作为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应当由原告其妻住所地丁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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