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故意杀人案经某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根据下列条件,回答。 如王某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关于本案财产刑的执行及赔偿、债务偿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dmin2012-11-10  31

问题 被告人王某故意杀人案经某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根据下列条件,回答。
如王某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关于本案财产刑的执行及赔偿、债务偿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财产刑由公安机关执行
B、王某应先履行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C、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D、王某在案发前所负所有债务,经债权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

答案B

解析 本题主要是对2010年的新增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本题中简称《规定》)进行的考查。
    《刑事诉讼法》第261条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又根据《规定》第l条的规定:“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本题中,王某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该财产刑的执行机关为第一审人民法院,而非公安机关,选项A错误。
    《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又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据此,选项B正确。
    《规定》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后,恢复执行:
(一)执行标的物系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确有理由的;
(三)其他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被执行人没有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选项C的表述仅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的”,因而无法知道是否“确有理由”,不符合上述第2项的情形,不应当裁定中止执行。选项C错误。
    根据《规定》第6条第2款的规定,“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应当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注意,这一规定中强调的是被执行人所负的“正当债务”,因此,如果不是被执行人的正当债务,则不能先行予以偿还。选项D中“王某在案发前所负所有债务”可能包含非正当债务,因此不能一概先行予以偿还。选项D的表述过于绝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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