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某计划生育委员会以李某、周某二人于2010年7月违法超生第二胎,作出要求其缴纳社会抚养费12万元,逾期不缴纳每月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的决定。二人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3年卷二第81题)

admin2018-04-20  25

问题 2012年9月,某计划生育委员会以李某、周某二人于2010年7月违法超生第二胎,作出要求其缴纳社会抚养费12万元,逾期不缴纳每月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的决定。二人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3年卷二第81题)

选项 A、加处的滞纳金数额不得超出12万元
B、本案为共同诉讼
C、二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在2010年7月,到2012年9月已超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追究责任的期限,故决定违法
D、法院不能作出允许少缴或免缴社会抚养费的变更判决

答案A,B,D

解析 A正确:《行政强制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要求李某夫妇缴纳社会抚养费12万元,所以加处的滞纳金不得超过给付义务的数额即12万元。
    B正确:《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行政决定给李某、周某的权利造成了危害,因同一行政行为,当事人为两人,应该合并审理,为共同诉讼。
    C错误:计划生育委员会要求李某两人缴纳社会抚养费12万元,是为了消除其违法行为带来的后果,而不是对其进行处罚。社会抚养费不是罚款,所以该决定适用的不是《行政处罚法》。
    D正确:《行政诉讼法》第77条规定:“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所以变更判决要针对行政处罚,而本题中社会抚养费不是行政处罚,不能作出变更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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