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资本维持原则在我国《公司法》中的体现。

admin2016-10-26  17

问题 试述资本维持原则在我国《公司法》中的体现。

选项

答案我国《公司法》在资本维持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不得抽回出资。股东向公司投资后,便将其对投资财产的所有权让渡给公司以换取股权,不得随意撤资。我国《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回出资。”第91条规定:“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2)亏损先行弥补。亏损意味着公司资产的减少,若不及时弥补,必将导致公司的实有财产价值低于公司资本的价值。因此,我国《公司法》第166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3)无利润不得分配股利。在公司没有利润的情况下,向股东分配股利无异于公司的减资。因此,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进行分配的是税后利润,即要求不仅无利润不能进行分配,而且在缴纳所得税之前也不能进行分配。 (4)提取法定公积金。根据《公司法》第166条第1款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积金的用途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这一规定也是为了防止公司滥分股利,以保证公司有较高的偿债能力和充足的发展后劲。 (5)股票的发行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的面值。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外在表现形式,股票面值的总和即为公司的资本总额。为维持公司的资本与实有资产相当,《公司法》第127条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6)公司原则上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筹集资本,股票是股东的出资证明。如果公司在股票交易市场上收购自己发行的股票,就会成为自己的股东,实际上造成公司资本的减少。因此,《公司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7)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物。公司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如果公司接受本公司发行的股票作为担保,一旦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则公司将有权行使该股票所代表的股权。而这样的结果,与公司收购本公司发行的股票是一样的。因此,我国《公司法》第142条第4款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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