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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兴利科贸公司因无力清偿瑞丰建材公司等21个债权人的到期债权,2000年4月12日,瑞丰建材公司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兴利科贸公司破产。在破产程序中,瑞丰等21个债权人共同组成债权人会议,下列哪些职权应当由债权人会议依法行使?
兴利科贸公司因无力清偿瑞丰建材公司等21个债权人的到期债权,2000年4月12日,瑞丰建材公司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兴利科贸公司破产。在破产程序中,瑞丰等21个债权人共同组成债权人会议,下列哪些职权应当由债权人会议依法行使?
admin
2012-09-17
37
问题
兴利科贸公司因无力清偿瑞丰建材公司等21个债权人的到期债权,2000年4月12日,瑞丰建材公司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兴利科贸公司破产。在破产程序中,瑞丰等21个债权人共同组成债权人会议,下列哪些职权应当由债权人会议依法行使?
选项
A、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的性质及数额
B、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C、保管、清理、估价和处理破产财产
D、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答案
ABD
解析
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由全体债权人组成的,表达债权人意思,对有关破产的重要事项进行决议的一个临时性机构。有关债权人利益的重要事项均属于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范围。A选项符合《企业破产法》第61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核查债权的职权;B选项符合《企业破产法》第61条的规定,通过和解协议是债权人会议行使的职权;D选项符合《企业破产法》第61条的规定,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是债权人会议行使的职权。C选项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第61条的规定应当是管理人的职责。本题答案为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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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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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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