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日,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2年,无息,甲公司以其所有的宝石一批设定质押;2013年11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丙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有关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后该

admin2018-06-22  35

问题 2013年1月1日,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2年,无息,甲公司以其所有的宝石一批设定质押;2013年11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丙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有关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后该批宝石的取回,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选项 A、乙银行应当向丙会计师事务所交还该批宝石,并在甲公司的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
B、甲公司可以主动向乙银行全额清偿债务,并以此要求取回该批宝石
C、如果该批宝石现时市场价为120万元,丙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全额清偿乙银行的债权,并取回该批宝石
D、如果该批宝石现时市场价为80万元,丙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全额清偿乙银行的债权,并取回该批宝石
E、丙会计师事务所拟以甲公司所有的等值债券一批作为替代担保,取回该批宝石,乙银行有权拒绝

答案C,E

解析 (1)选项A:乙银行属于有担保债权人,并不负有主动返还担保物的义务。
(2)选项BE: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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