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玉泉机械加工部与赛罕木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协议,约定由玉泉加工部按照图纸为赛罕公司生产UV线设备机加工零件100件,价款30000元。2014年3月1日玉泉加工部将定作物如数交付给赛罕公司。加工部到赛罕公司催讨加工价款,如意设备公司在与赛罕木业机

admin2018-10-16  31

问题 2013年,玉泉机械加工部与赛罕木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协议,约定由玉泉加工部按照图纸为赛罕公司生产UV线设备机加工零件100件,价款30000元。2014年3月1日玉泉加工部将定作物如数交付给赛罕公司。加工部到赛罕公司催讨加工价款,如意设备公司在与赛罕木业机械公司协商后,开具了一张金额为30000元、用途为加工费的支票交给加工部。加工部提示付款,银行以存款不足为由退票。加工部索款无果,诉至法院。
另查明,赛罕木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甲为如意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如意设备公司出具的支票上的签章人也是赛罕木业机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赛罕公司与如意公司在同一处办公地点办公。
    问题:
如意公司认为,如意与玉泉并无业务关系,加工费应由赛罕公司支付,如意公司开出支票系由公司财务人员失误所致,故如意不承担责任。如意公司的说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理由是什么?

选项

答案如意公司主张,如意与玉泉并无业务关系,加工费应由赛罕公司支付,如意公司开出支票系由公司财务人员失误所致,故如意不承担责任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票据无因性的规定。理由如下:依据票据法原理,票据具有无因性。现玉泉持有如意公司合法开具的票据,即有权依据票面文义主张相应的票据权利。至于如意公司内部的情形如何,与有效成立的票据和票据法律关系并无关联。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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