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与哪一个刑种或刑罚执行方法的刑期,不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admin2019-08-03  29

问题 剥夺政治权利与哪一个刑种或刑罚执行方法的刑期,不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选项 A、缓刑
B、管制
C、拘役
D、死缓减为有期徒刑

答案A,C,D

解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55条第2款的规定,判处管制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期限相同,同时执行。因此排除选项B。根据我国《刑法》第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而又被判缓刑的,应该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根据我国《刑法》第44条和第58条的规定,拘役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及于主刑,同样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罪犯不享有政治权利,但不需要计算在内。该剥夺政治权利从主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根据我国《刑法》第51条和第57条第2款的规定,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从死缓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同时,剥夺政治权利也减少,其计算从该有期徒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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