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哪一案件法院不应当受理?( )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哪一案件法院不应当受理?( )
admin
2022-03-15
26
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哪一案件法院不应当受理?( )
选项
A、2009年3月甲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妻子乙的婚姻关系,法院审理后判决不准离婚。同年6月乙向法院起诉离婚
B、甲与乙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甲要求法院确认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
C、甲12岁时与邻居乙(当时13岁)玩耍,被乙不慎刺伤左眼,导致失明。当时由于两家关系甚好,邹家未提出赔偿要求。15年后。乙成了远近闻名的企业家,甲却因身有残疾生活窘迫,甲以乙伤害了其眼睛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乙赔偿其经济损失
D、甲以其养子不尽赡养义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法院判决维持了收养关系,3个月后甲又以相同的理由向法院起诉
答案
D
解析
本题A选项中因原告并非原案件中的原告,故不属《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七)项限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题B选项不存在不予受理的理由;本题C选项虽然原告的诉讼时效已过,但其丧失的仅为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而非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题D选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七)项诉权限制。故本题选项为D项。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wax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冯某与丹桂公司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住宅楼中的一套住房。合同订立后,冯某发现该房屋存在问题,要求解除合同。就冯某提出的解除合同的理由,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石山公司起诉建安公司请求返还86万元借款及支付5万元利息,一审判决石山公司胜诉,建安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石山公司放弃5万元利息主张,建安公司在撤回上诉后15日内一次性付清86万元本金。建安公司向二审法院申请撤回上诉后,并未履行还款义
马迪由阳光劳务公司派往五湖公司担任驾驶员。因五湖公司经常要求加班,且不发加班费,马迪与五湖公司发生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关于本案仲裁当事人的确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住所在A市B区的甲公司与住所在A市C区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履行地为D县。合同签订后尚未履行,因货款支付方式发生争议,乙公司诉至D县法院。甲公司就争议的付款方式提交了答辩状。经审理,法院判决甲公司败诉。甲公司不服,以一审法院无管辖权为由提起上诉,
亿凡公司与五悦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由亿凡公司向五悦公司供货;五悦公司经连续背书,交付给亿凡公司一张已由银行承兑的汇票。亿凡公司持该汇票请求银行付款时,得知该汇票已被五悦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但法院尚未作出除权判决。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摄影爱好者李某为好友丁某拍摄了一组生活照,并经丁某同意上传于某社交媒体群中。蔡某在社交媒体群中看到后,擅自将该组照片上传于某营利性摄影网站,获得报酬若干。对蔡某的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德凯公司拟为新三板上市造势,在无真实交易意图的情况下,短期内以业务合作为由邀请多家公司来其主要办公地点洽谈。其中,真诚公司安排授权代表往返十余次,每次都准备了详尽可操作的合作方案,德凯公司佯装感兴趣并屡次表达将签署合同的意愿,但均在最后一刻推脱拒签。期间,
陈老伯考察郊区某新楼盘时,听销售经理介绍周边有轨道交通19号线,出行方便,便与开发商订立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后经了解,轨道交通19号线属市域铁路,并非地铁,无法使用老年卡,出行成本较高;此外,铁路房的升值空间小于地铁房。陈老伯深感懊悔。关于陈老伯可否反悔,下
甲公司于2012年12月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查明:在2012年9月,因甲公司无法清偿欠乙公司100万元的货款,而甲公司董事长汪某却有150万元的出资未缴纳,乙公司要求汪某承担偿还责任,汪某随后确实支付给乙公司100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卷
随机试题
左向右分流型先天性心脏病患儿生长发育落后是由于
哪些药物的A环含有3-酮-4-烯的结构
关于车牌自动识别装置的功能,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同家预算作为国家的基本财政计划,是国家财政实行宏观控制的主要依据和主要手段。()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在外国或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在下列期限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的有()。
事物度的原理,要求我们要注意“适度”的原则,根据情况决定能不能超越和破坏事物的度。()
数据模型按不同的应用层次分为三种类型,它们是______数据模型、逻辑数据模型和物理数据模型。
有如下程序:#inc1ude<iostream>usingnamespacestd;c1assMyClass{public:MyClass(){++count;)~MyClass(){——c
假设某台式计算机的内存储器容量为128MB,硬盘容量为10GB。硬盘的容量是内存容量的()。
Theageofgildedyouth(纨绔子弟)isover.Today’sunder-thirtiesarethefirstgenerationforacenturywhocanexpectalowerli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