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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凯公司拟为新三板上市造势,在无真实交易意图的情况下,短期内以业务合作为由邀请多家公司来其主要办公地点洽谈。其中,真诚公司安排授权代表往返十余次,每次都准备了详尽可操作的合作方案,德凯公司佯装感兴趣并屡次表达将签署合同的意愿,但均在最后一刻推脱拒签。期间,
德凯公司拟为新三板上市造势,在无真实交易意图的情况下,短期内以业务合作为由邀请多家公司来其主要办公地点洽谈。其中,真诚公司安排授权代表往返十余次,每次都准备了详尽可操作的合作方案,德凯公司佯装感兴趣并屡次表达将签署合同的意愿,但均在最后一刻推脱拒签。期间,
admin
2020-01-15
46
问题
德凯公司拟为新三板上市造势,在无真实交易意图的情况下,短期内以业务合作为由邀请多家公司来其主要办公地点洽谈。其中,真诚公司安排授权代表往返十余次,每次都准备了详尽可操作的合作方案,德凯公司佯装感兴趣并屡次表达将签署合同的意愿,但均在最后一刻推脱拒签。期间,德凯公司还将知悉的真诚公司的部分商业秘密不当泄露。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7年卷三12题,单选)
选项
A、未缔结合同,则德凯公司就磋商事宜无需承担责任
B、虽未缔结合同,但德凯公司构成恶意磋商,应赔偿损失
C、未缔结合同,则商业秘密属于真诚公司自愿披露,不应禁止外泄
D、德凯公司也付出了大量的工作成本,如被对方主张赔偿,则据此可主张抵销
答案
B
解析
《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这是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德凯公司拟为新三板上市造势,在无真实交易意图的情况下与真诚公司恶意磋商,且将知悉的真诚公司的部分商业秘密不当泄露,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故A项错误,B项正确。《合同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C项错误。真诚公司没有过错,无须承担责任,所以德凯公司不能主张抵销,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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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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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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