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4日,甲不慎将皮包遗失,包内装有刚购买的附有发票的相机一部和已经使用半年的笔记本电脑一台。乙拾得该皮包后,将相机卖给了旧货商店;电脑在不久后丢失,被丙拾得。2007年2月2日,丁从旧货商店以市价购得此相机。甲于2007年12月20日得知相机

admin2013-10-28  35

问题 2007年11月4日,甲不慎将皮包遗失,包内装有刚购买的附有发票的相机一部和已经使用半年的笔记本电脑一台。乙拾得该皮包后,将相机卖给了旧货商店;电脑在不久后丢失,被丙拾得。2007年2月2日,丁从旧货商店以市价购得此相机。甲于2007年12月20日得知相机下落。
    甲丢包后,曾于2007年11月8日在当地报纸上刊登寻物启事,称:若有人将自己遗失的物品归还,酬金1000元。2007年12月,丙依寻物启事找到甲。(2011年案例分析60)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1)甲是否有义务向丙支付寻物启事中许诺的酬金?请说明理由。
    (2)如果甲未在寻物启事中许诺酬金,丙是否有权要求甲支付报酬?请说明理由。
    (3)甲是否有权要求丁返还相机?如果有,则要求返还的条件是什么?请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1)甲有义务向丙支付寻物启事中许诺的酬金。因为物权法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2)如果甲未在寻物启事中许诺酬金,丙无权要求甲支付报酬,只能要求支付保管电脑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因为物权法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3)甲有权要求丁返还相机,但要求返还的条件是在2009年12月20日之前要求返还且支付丁从旧货商店购买所付的费用,因为丁是从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旧货商店购得该相机的。因为《物权法》规定: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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