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卷三第70题)法院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协助执行专利权保全措施的,应提供下列哪些文件?

admin2018-06-28  31

问题 (2002年卷三第70题)法院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协助执行专利权保全措施的,应提供下列哪些文件?

选项 A、法院作出的对专利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裁定书
B、法院发出的对专利权进行财产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C、上级法院的批准书
D、当事人的意见陈述书

答案A,B

解析 《专利审查指南2010》5-7-7.3.2.1“因协助执行财产保全而中止的手续”中规定:“因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财产保全措施需要中止有关程序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人民法院应当将对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进行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专利局指定的接收部门,并提供人民法院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和收件人姓名。(2)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应当写明要求专利局协助执行的专利申请号(或专利号)、发明创造名称、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财产保全期限等内容。(3)要求协助执行财产保全的专利申请(或专利)处于有效期内。”故选项A、B正确,符合题意;选项C、D错误,不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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