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2日中午,赵某所有的农用车在由驾驶人刘某驾驶过程中,在某路段发生二死一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该农用车及该车行驶证扣留。2013年12月22日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该车进行检测。并于2013年12

admin2015-09-16  35

问题 2013年8月12日中午,赵某所有的农用车在由驾驶人刘某驾驶过程中,在某路段发生二死一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该农用车及该车行驶证扣留。2013年12月22日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该车进行检测。并于2013年12月31日对该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
    责任认定作出后受害方亲友及农用车驾驶人刘某均不服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核。2014年2月18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复核维持了对原告车辆及该车驾驶员的责任认定。在责任认定期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为处理死者安葬事宜垫付了丧葬费60000元。2014年2月25日县交警队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当日调解终结。
    赵某于2014年4月7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责令被告县公安局交警支队立即解除对农用车及该车行驶证的扣留,并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42800元(该农用车每天收入350元)。另查明,被告在原告向法院起诉后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解除对该车辆的扣留决定。4月17日原告将被扣留的车辆与行驶证领出。
    问题:
在举证责任方面,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对哪些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选项

答案根据《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第5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对其主张的有利于自己的事实负举证责任,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该规定第6条规定:“下列事实需要证明的,由赔偿义务机关负举证责任:(一)赔偿义务机关行为的合法性;(二)赔偿义务机关无过错;(三)因赔偿义务机关过错致使赔偿请求人不能证明的待证事实;(四)赔偿义务机关行为与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不存在因果关系。”第7条规定:“对于下列情形,由赔偿义务机关负举证责任:(一)属于法定免责情形;(二)赔偿请求超过法定时效;(三)具有其他抗辩事由。”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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