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于1998年3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因符合假释条件而于2001年被假释。假释后因无法找到工作而生活困难。2005年6月14日,甲找到高中同学乙,对乙说:“哎!一点钱都没有,这日子没法过了!村里丙家有钱得很,过得那么滋润,老天爷太不公平,走,跟他弄

admin2019-05-21  29

问题 甲于1998年3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因符合假释条件而于2001年被假释。假释后因无法找到工作而生活困难。2005年6月14日,甲找到高中同学乙,对乙说:“哎!一点钱都没有,这日子没法过了!村里丙家有钱得很,过得那么滋润,老天爷太不公平,走,跟他弄点钱花花!”二人在甲家里密谋于2天后16日夜里到丙家里抢劫。第二天,乙的表弟丁(1987年6月27日出生)来看乙,听闻甲、乙准备抢劫,表示有兴趣参加,能否也弄点钱花花,二人表示同意。2005年6月16日,三人闯入正在熟睡中的丙家里抢劫,逼迫丙拿出10万元,因遭到拒绝和反抗,就将丙一家四口全部杀死。公安机关于2005年8月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侦查中发现甲于2004年6月将举报其盗窃的本村村民赵某和证人刘某杀害。检察机关于2006年9月对甲、乙、丁三人提起公诉,法院于2006年11月判决甲犯抢劫罪死刑立即执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合并执行死刑立即执行;乙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丁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乙在死缓执行期间,监狱内的戊对乙进行殴打,乙不得已为保护自己进行反击,不小心击中戊头部,导致戊重伤。死缓2年期满以后,在上报减刑期间,戊为报复乙致自己重伤,对乙出言挑衅,乙受不过挑衅,对戊出拳,再次致戊重伤。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对乙两次对戊的伤害,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为什么?

选项

答案①乙对戊的第一次伤害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防卫过当主观上为过失,因而乙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②对于乙对戊的第二次伤害,虽然是故意犯罪,但由于属于死缓期满后的故意犯罪,因此应当按照刑法规定,对乙减为无期徒刑。 ③对于乙对戊的两次伤害行为,第一次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第二次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先裁定将死缓减为无期徒刑,然后将过失致人重伤罪和故意伤害罪按照对新罪的“先减后并”规则实行数罪并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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