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4日,某国有企业厂长要求本单位出纳员季兰,将收到的下脚料销售款8000元另行存放,不入账。季兰没有按照厂长的要求执行,而是按规定作为零星收入人账,致使厂长很不高兴。4月份,厂长召开办公会,以季兰不适合会计工作为由,将季兰调出会计部门,安排到企

admin2013-06-10  30

问题 2009年2月4日,某国有企业厂长要求本单位出纳员季兰,将收到的下脚料销售款8000元另行存放,不入账。季兰没有按照厂长的要求执行,而是按规定作为零星收入人账,致使厂长很不高兴。4月份,厂长召开办公会,以季兰不适合会计工作为由,将季兰调出会计部门,安排到企业机修车间当操作工。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结合我国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和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该企业厂长的做法违反了我国会计法律制度中的何种规定?应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该厂长的行为违反了我国《会计法》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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