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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四个人。甲向乙借款10万元,将自己的家用电器作为抵押,并与乙订了抵押合同,但没有登记。之后,甲又向丙借款10万元,将已经抵押了的家用电器转移丙占有作为质押。后来甲经营失利,无力偿债。其间,丙把家用电器损坏,交由丁修理,修理费用2万元,丙没有支
甲、乙、丙、丁四个人。甲向乙借款10万元,将自己的家用电器作为抵押,并与乙订了抵押合同,但没有登记。之后,甲又向丙借款10万元,将已经抵押了的家用电器转移丙占有作为质押。后来甲经营失利,无力偿债。其间,丙把家用电器损坏,交由丁修理,修理费用2万元,丙没有支
admin
2019-06-18
21
问题
甲、乙、丙、丁四个人。甲向乙借款10万元,将自己的家用电器作为抵押,并与乙订了抵押合同,但没有登记。之后,甲又向丙借款10万元,将已经抵押了的家用电器转移丙占有作为质押。后来甲经营失利,无力偿债。其间,丙把家用电器损坏,交由丁修理,修理费用2万元,丙没有支付2万元修理费,丁留置该家用电器。
问:
乙、丙、丁之间如何就该家用电器受清偿?为什么?
选项
答案
首先,丁优先于乙、丙受偿,因为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权受偿; 其次,丙优先于乙受偿,因为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对于未办理登记的抵押动产,质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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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题库专业硕士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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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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