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于2014年10月1日给B公司发电子邮件,称本公司有一批电子元件欲出售,单价800。元,5日内保证有货,款到后立即发货。B公司收到邮件后,立即于当日给A公司回复邮件,表示愿。意购买,并表明货物必须于10月11日之前送到,对于货款只同意单价500元,而

admin2019-12-02  38

问题 A公司于2014年10月1日给B公司发电子邮件,称本公司有一批电子元件欲出售,单价800。元,5日内保证有货,款到后立即发货。B公司收到邮件后,立即于当日给A公司回复邮件,表示愿。意购买,并表明货物必须于10月11日之前送到,对于货款只同意单价500元,而且已经通过银行汇给了A公司。A公司当日收到电子邮件,10月2日收到银行汇款。收到汇款后,A立即通知B,货物只能按照单价800元出售,请及时补齐货款,货款到位后发货。B收到A的通知后于10月3日回电子邮件表示:单价500元是自己的最高报价。B的通知到达A公司后,由于秘书的疏忽,A公司老板没有及时看到B的回复,直到10月5日才看到。A公司老板表示接受B的报价,但提出要签订正式的合同书。于是A公司遂以双方电子邮件的内容为基础草拟了合同书。10月6日,A公司董事长在位于北京的营业所内签字,并将合同书寄给了B公司,同时将元件交C运输公司交给B公司。因为此时,B公司老板在深圳出差,B公司遂派人将合同书送往深圳。B公司董事长于10月9日在合同书上签字,并于之前10月8日收到该批货物。
若A、B两公司未对交付货物地点作约定,则交付货物地点(    )。

选项 A、可根据补充协议确定
B、可根据合同有关条款确定
C、可根据交易习惯确定
D、可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答案A,B,C,D

解析 《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该法第141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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