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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20日甲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王某作为发起人持有公司2%的股份。2012年7月1日刘某和关某各受让甲公司3‰的股份.2013年12月5日张某购人甲公司4‰的股份。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2年2月1日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2012年2月5日交货
2011年1月20日甲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王某作为发起人持有公司2%的股份。2012年7月1日刘某和关某各受让甲公司3‰的股份.2013年12月5日张某购人甲公司4‰的股份。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2年2月1日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2012年2月5日交货
admin
2018-02-05
29
问题
2011年1月20日甲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王某作为发起人持有公司2%的股份。2012年7月1日刘某和关某各受让甲公司3‰的股份.2013年12月5日张某购人甲公司4‰的股份。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2年2月1日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2012年2月5日交货,乙公司2012年2月10日支付货款。甲公司按期交货后.乙公司迟迟不予付款。由于甲公司董事长与乙公司总经理交好。甲公司一直不催讨。时至2014年1月30日,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选项
A、王某有权要求甲公司监事会以甲公司名义提起诉讼
B、刘某、关某和张某有权要求甲公司监事会以甲公司名义提起诉讼
C、王某可以直接以自己为原告乙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D、甲公司监事会明确拒绝提起诉讼的,王某有权以公司为原告以乙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
A,C
解析
考查股东代表诉讼的适用规则。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151条。根据《公司法》第151条第1款的规定.本题中王某持有股份公司1%以上的股份,并且连续持有时间超过180日,因此王某有权进行股东代表诉讼;刘某、关某和张某虽然共同持有的股份超过1%,但是张某连续持有的时间不到180日。因此三人无权进行股东代表诉讼。所以A选项正确。B选项不正确。2014年2月10日后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权即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如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王某有权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C选项正确。股东代位诉讼应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所以D选项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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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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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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