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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对下列与扰乱市场秩序罪相关的案例的判断。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对下列与扰乱市场秩序罪相关的案例的判断。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dmin
2012-11-11
33
问题
对下列与扰乱市场秩序罪相关的案例的判断。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选项
A、甲所购某名牌轿车行驶不久,发动机就发生故障。经多次修理仍未排除。甲用牛车拉着该轿车在闹市区展示。甲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
B、广告商乙在拍摄某减肥药广告时,以肥胖的郭某当替身拍摄减肥前的画面,再以苗条的影视明星刘某作代言人夸赞减肥效果。事后查明,该药具有一定的减肥作用。乙构成虚假广告罪
C、丙按照所在企业安排研发出某关键技术,但其违反保密协议将该技术有偿提供给其他厂家使用。获利400万元。丙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D、章某因房地产开发急需资金,以高息向丁借款500万元。且按期归还本息。丁尝到甜头后,多次放高利贷,非法获利数百万元。丁构成非法经营罪。
答案
C
解析
选项A是关于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要构成本罪,行为人必须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甲用牛车拉着该轿车在闹市区展示的行为并不是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因此不构成本罪。
选项B是关于虚假广告罪的。乙所拍摄的广告确实具有虚假成分,但情节并不严重,因为该药确实具有一定的减肥作用。大家要注意的是:一般而言,广告都有一定的夸大宣传,所以不能将进行了夸大宣传的广告都认定为虚假广告。只有当某种广告超出了社会容忍的界限时,才能认定为虚假广告。换言之,只有当广告足以使一般人陷人认识错误时,才 能认定为虚假广告。
选项C是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本选项的行为是标准的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人认为丙的商业秘密是合法获得的,因此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这是对法条记忆不完整造成的。侵犯商业秘密罪包括4种情况:
(1)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3种情况就是“合法获得,非法披露”,本案就属于这种情况。(4)明知或者应知前3项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
选项D是关于非法经营罪的。本题有一定争议。非法经营罪有一个兜底条款,“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的非法经营行为”都属于非法经营罪。何为“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的非法经营行为”?发放贷款是银行的专营业务,普通人发放高利贷是否属于这个“其他非法经营行为”?陈兴良教授认为:发放高利贷的行为,尽管对于金融秩序存在一定的影响,但我国《刑法》只规定高利转贷行为是犯罪,并未将发放高利贷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将发放高利贷的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的非法经营行为”。他认为,这里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的非法经营行为”,不能根据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加以直接认定,而是应由法律和司法解释明文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在罪刑法定的规制下适用空白罪状。这一观点是有道理的。因为我国民法是承认民间借贷行为的,而且适当保护其高利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这一规定至今仍然有效。所以,民间借贷行为不是犯罪,法律不保护的只是畸高的利率。另外一个规定甚至可能使高利贷合法化。2004年10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金融机构(不含城乡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原则上不再设定上限。既然贷款利率没有上限了,那么也就不存在高利贷了。只要你情我愿,就都是合法的了。所以,说放高利贷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确实是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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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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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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