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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某公司与非洲某商按CIF条件签订一笔大宗商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7月份。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外商拖延开证,我方见装运期快到,从6月底开始连续多次电催外商开证。7月5日,收到开证的简电通知,我方因怕耽误装运期,即按简电办理装运。7月28日,外方开来
我某公司与非洲某商按CIF条件签订一笔大宗商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7月份。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外商拖延开证,我方见装运期快到,从6月底开始连续多次电催外商开证。7月5日,收到开证的简电通知,我方因怕耽误装运期,即按简电办理装运。7月28日,外方开来
admin
2016-07-23
28
问题
我某公司与非洲某商按CIF条件签订一笔大宗商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7月份。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外商拖延开证,我方见装运期快到,从6月底开始连续多次电催外商开证。7月5日,收到开证的简电通知,我方因怕耽误装运期,即按简电办理装运。7月28日,外方开来信用证正本,正本上对有关单据作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我方审证时未予以注意,交银行议付时,银行发现单证不符,无法付款,建议改成D/P托收,买方提出按D/P after 30 days T/R办理。我方只好答应,最后买方以T/R将单据借走,借走后不见踪影,最后我方钱货两空。你认为,我方应从此事件中应吸取哪些教训?
选项
答案
我方应吸取的教训有: (1)在出口合同中一般应明确规定买方开证的期限,而在本合同中却未作出此项规定; (2)装运期为7月份,而出口公司直到6月底才开始催证,为时过晚; (3)7月5日收到简电通知后,即忙于装船,过于草率; (4)我出口公司理应向外商提出异议,并保留以后提出索赔的权利,而我方对此却只字未提。以信用证付款的交易,即使合同中未规定开证期限,按惯例买方有义务不迟于装运期开始前一个月内将信用证送达卖方,而本案的信用证迟至装运期开始后第28天才送达,显然违反惯例; (5)在收到信用证后我方理应认真地、逐字逐句加以审核,而我方疏忽大意,对开来的信用证未认真核对与审查; (6)不能答应D/P after 30 days T/R的支付方式,因为从之前的交易来看,买方的资信比较可疑。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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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证基础理论与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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