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下列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说法正确的是:( )
下列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说法正确的是:( )
admin
2022-03-15
16
问题
下列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董事每届任期只能为3年
B、董事会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C、董事会成员限3~9人
D、董事长、副董事长均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
答案
D
解析
《公司法》第68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47奈、第67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根据该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与其他公司的董事一样,法律仅规定每届任期最多不超过3年,并未强制规定每届任期3年,故A选项不正确。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但是公司法并未如监事会一样对职工代表的比例作出强制规定,故B选项不正确。 《公司法》修订前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为3—9人, 《公司法》修订后将该规定删去,因此,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一样,董事会成员为3一13人,故C选项不正确。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故正确答案为D。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wKx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某市法院受理了中国人郭某与外国人珍妮的离婚诉讼,郭某委托黄律师作为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中仅写明代理范围为“全权代理”。关于委托代理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42题,单选)
丁一诉弟弟丁二继承纠纷一案,在一审中,妹妹丁爽向法院递交诉状,主张应由自己继承系争的遗产,并向法院提供了父亲生前所立的其过世后遗产全部由丁爽继承的遗嘱。法院予以合并审理,开庭审理前,丁一表示撤回起诉,丁二认为该遗嘱是伪造的,要求继续进行诉讼。法院裁定准予丁
某企业使用霉变面粉加工馒头,潜在受害人不可确定。甲、乙、丙、丁等20多名受害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但未能推选出诉讼代表人。法院建议由甲、乙作为诉讼代表人,但丙、丁等人反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48题,单选)
甲在丽都酒店就餐,顾客乙因地板湿滑不慎滑倒,将热汤洒到甲身上,甲被烫伤。甲拟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46题,单选)
下列哪些是1991年颁布实行的《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规定的诉讼案件的审判程序?(2012年卷三84题,多选)
当事人可对某些诉讼事项进行约定,法院应尊重合法有效的约定。关于当事人的约定及其效力,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2014年卷三79题,多选)
李根诉刘江借款纠纷一案在法院审理,李根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法院扣押刘江向某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时质押给该公司的两块名表。法院批准了该申请,并在没有征得该公司同意的情况下采取保全措施。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5年卷三80题,多选)
何某因被田某打伤,向甲县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之诉,法院予以受理。关于何某起诉行为将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44题,单选)
华昌有限公司有8个股东,麻某为董事长。2013年5月,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决定变更为股份公司,由公司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华昌股份公司。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69题)
某破产案件中,债权人向法院提出更换管理人的申请。申请书中指出了如下事实,其中哪些属于主张更换管理人的正当事由?(2009年卷三76题)
随机试题
《蒹葭》一诗选自( )
患儿男性,6个月,因“发育落后,顽固性湿疹”来院就诊。患儿生后3天接受了新生儿筛查,液相串联质谱法血氨基酸及酯酰肉碱谱结果正常。母乳喂养为主,食欲差,无呕吐及腹泻,体重增加不良,运动发育落后,6个月时仍竖头不稳,康复训练2个月无效。患儿于生后一周出现皮疹,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中,一级评价的基本附件为()。
监理工程师受业主委托对物资供应进度进行控制时,其工作内容包括()。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行政强制设定的说法中,正确的是()。(2013年)
离散程度的测度主要包括()。
2016年12月1日,甲公司因财务困难与乙公司签订债务重组协议。双方约定,甲公司以其拥有的一项无形资产抵偿所欠乙公司163.8万元货款,该项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90万元,取得成本为120万元,已累计摊销10万元,相关手续已于当日办妥。不考虑增值税等相关税费
Sportsandgamesmakeourbodiesstrong,preventusfromgettingtoofat,andkeepushealthy.Butthesearenottheironlyuse.
某政府工程揽标,甲、乙、丙、丁公司参与投标,在标底公布以前,各公司经理分别做出推测。
Thecriminal’s______forleniencywasignoredbythejurors.(2002年复旦大学考博试题)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