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素不相识的崔某发生口角,推了他肩部一下,踢了他屁股一脚。崔某忽觉胸部不适继而倒地,在医院就医时死亡。经鉴定,崔某因患冠状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卷二—6,单)

admin2017-03-07  40

问题 甲与素不相识的崔某发生口角,推了他肩部一下,踢了他屁股一脚。崔某忽觉胸部不适继而倒地,在医院就医时死亡。经鉴定,崔某因患冠状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卷二—6,单)

选项 A、甲成立故意伤害罪,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B、甲的行为既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也不能认定为意外事件   
C、甲的行为与崔某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客观事实   
D、甲主观上对崔某死亡具有预见可能性,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特殊体质对因果关系的影响以及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   
在行为导致有特殊体质的被害人伤亡的情况下,原则上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为对于具有特殊体质的被害人而言,在受到相应的外力打击的情况下,特殊体质、特殊病症比较容易复发,导致被害人伤亡的概率比较高,被害人因此而伤亡并不异常,所以,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比如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向乙的胸部猛推一把,导致乙心脏病发作,救治无效而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又如乙以杀人故意瞄准李某的头部开枪,但打中了李某的胸部(未打中心脏)。由于李某是血友病患者,最后流血不止而死亡。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间也存在因果关系。   
同时,需要特别注意的还有两点:第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判断,和行为人的主观认识无关。行为人在行为时有没有认识到被害人具有特殊体质,只会影响到罪过的有无或者罪过的形式,但不影响因果关系的认定。第二,认定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等于就要承担刑事责任。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看行为人有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主观上有没有故意、过失。   
在本题中,崔某患有心脏病,正是由于甲的行为才导致崔某心脏病复发,致急性心力衰竭而亡,甲的行为和崔某的死亡存在客观上的因果关系。另外,在案件当时的情况下,甲与崔某因发生口角,推了崔某“肩部”一下,踢了崔某“屁股”一脚,显然主观上没有伤害故意,不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由于甲与崔某素不相识,其不可能认识到崔某患有心脏病,对崔某的死亡也不存在过失,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在本题中,甲导致崔某死亡,纯属意外。   
故A、B、D三项错误,C项正确。本题答案为C。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wKl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