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5日,甲纺织厂(以下简称“甲厂”)与乙棉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 乙公司向甲厂供应50吨一级皮棉,总价款为人民币130万元;在合同签订之后30日内,由甲厂先期以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预付人民币30万元货款

admin2009-09-26  26

问题 2008年7月5日,甲纺织厂(以下简称“甲厂”)与乙棉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
   乙公司向甲厂供应50吨一级皮棉,总价款为人民币130万元;在合同签订之后30日内,由甲厂先期以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预付人民币30万元货款;乙公司在同年10月上旬一次向甲厂交货;甲厂收到货物并验收合格后30日内一次向乙公司付清余款;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5%,计6.5万元。
   与此同时,为了保证该买卖合同的履行,乙公司要求丙纺织控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就甲厂依约履行付款义务提供担保,甲厂表示由丙公司提供担保较为困难,但可以找丙公司在乙公司所在城市的分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表示同意。于是,该分公司便与乙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该保证合同约定,该分公司保证甲厂履行其与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如果甲厂不履行义务,该分公司保证履行。事后经查,分公司没有丙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书面授权。
   2008年8月1日,甲厂为履行先期预付货款的义务,向乙公司开出一张人民币30万元见票后定期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收到该汇票后于同月8日向承兑行提示承兑,承兑行对该汇票审查之后,即于当日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签署了承兑日期和签章,同时记载付款期限为同年11月28日。乙公司为支付丁建筑公司(以下称“丁公司”)的工程费,于同月20日,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
   2008年10月上旬,乙公司依照上述买卖合同的规定向甲厂一次交付货物,并经甲厂验收,同年11月上旬,甲厂向乙公司提出:乙公司交付的货物不符质量要求,要求退货,乙公司声称其货物不存在质量问题,不同意退货,并要求甲厂严格履行买卖合同,按时向乙公司支付货款。随后,甲厂以乙公司交付的货物不符质量要求为由,要求承兑行停止支付由其开出的人民币3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丁公司在该汇票到期日请求承兑行付款时,该行拒绝付款。
   经调查证实:乙公司交付甲厂的货物不存在质量问题,甲厂之所以要求退货,主要是因其生产的产品不适应市场的需要,积压过多,销售发生严重困难,因此决定停止生产经营,以便择机转产。因甲厂未按时付款的行为,乙公司遭受经济损失10万元。
   要求,依据上述事实及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 甲厂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并说明理由。
   (2) 乙公司可否依据保证合同,要求丙公司的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为什么?
   (3) 承兑行可否拒绝支付丁公司提示的银行承兑汇票?为什么?
   (4) 丁公司在其提示的汇票遭拒绝付款后,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行使迫索权?
   (5) 因乙公司遭受的经济损失高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乙公司是否可以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为什么?

选项

答案(1) 甲厂存在违约行为,因为,乙公司依照买卖合同的规定,向甲厂交付了货物,并且所交付的货物符合质量要求,甲厂不按时向乙公司支付货款属违约行为。 (2) 乙公司不能依据保证合同要求丙公司的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因为,丙公司的分公司在未经过丙公司同意,并以书面授权的情况下,无权与乙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其与乙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故而乙公司不能依据保证合同要求丙公司的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 (3) 承兑行不能拒绝支付丁公司提示的银行承兑汇票。因为,票据属无因证券,票据关系一经成立,即独立于票据的基础关系,承兑人不得以基础关系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的票据权利。 (4) 丁公司在其提示的汇票遭拒绝付款之后,可以向乙公司、承兑人、甲厂之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行使追索权。 (5) 乙公司可以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根据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并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本题该合同约定的6.5万元违约金低于乙公司遭受的10万元经济损失,乙公司可以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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