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8年2月12日,王某、刘某、姜某伙同他人为勒索赎金五万元,经王某提议,持刀绑架高某,在绑架的过程中遇到高反抗,刘某遂猛刺高某颈部将其当场刺死,但是姜某在此过程中没有动手。2008年3月24日,三人为勒索赎金四万元,还绑架韩某,但是姜某仅仅参与了

admin2014-05-27  28

问题 案情:2008年2月12日,王某、刘某、姜某伙同他人为勒索赎金五万元,经王某提议,持刀绑架高某,在绑架的过程中遇到高反抗,刘某遂猛刺高某颈部将其当场刺死,但是姜某在此过程中没有动手。2008年3月24日,三人为勒索赎金四万元,还绑架韩某,但是姜某仅仅参与了购买犯罪工具,至于具体的绑架过程并没有参与。在绑架韩某期间刘某将韩某强奸。 2008年2月16日,三人还伙同他人持刀人户抢劫郭某现金五百元及其身份证;2008年3月1日三人抢劫白某现金二百元等物;2008年3月9日,三人持械抢劫赵某手机等物。在这三起抢劫案件中,姜某主要负责看风,王某、刘某直接实施抢劫行为。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
对于三人实施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量刑?

选项

答案定罪:王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抢劫罪,刘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强奸罪、抢劫罪,姜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抢劫罪。 被告人王某、刘某、姜某实施绑架犯罪两起,抢劫犯罪三起,在绑架犯罪过程中致死一人,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绑架罪、抢劫罪。至于刘某在绑架犯罪过程中强奸一人,构成强奸罪。但这一行为不属于三人共同犯罪的内容,超过共同预谋的范围,属于实行过限,因而其他人对该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量刑:被告人王某在两次绑架犯罪中提起犯意,在预谋和实施犯罪时均起主要作用,在抢劫犯罪中也首先提起犯意,在实施抢劫时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应对所参与的绑架、抢劫犯罪的全部后果负责。根据刑法的规定,在绑架的过程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因而应当对王某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规定,被判处死刑的,同时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故应对其同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刘某积极参与绑架犯罪的预谋和实施,在绑架高某的犯罪中用刀刺高某颈部,致高某死亡。在绑架韩某犯罪中强奸被害人,积极参与三起抢劫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对所参与的绑架、抢劫犯罪的全部后果负责,并对其实行过限的强奸罪独立承担责任。根据刑法的规定,在绑架的过程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因而应当对刘某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规定,被判处死刑的,同时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故应对其同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姜某参与两起绑架犯罪和三起抢劫犯罪,其中在绑架高某时没有动手,绑架韩某犯罪时只参与了犯罪预备,在抢劫犯罪中是共犯,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本案从犯,应从轻处罚。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wJ5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